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管理与共享条例
作者:综合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3-12-11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管理与共享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以下简称国家生态网络)所获取数据的作用和有效保护其产权,规范管理数据,加快国家生态系统研究网络数据共享进程,提高科学研究与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章程》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生态网络所属各成员单位,以及使用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是指利用国家生态网络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生态系统研究相关的科学数据,它包括通过观测、调查、实验等方式采集、汇交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
第四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是指共享数据的汇交及其管理,以及通过共享技术平台向各类用户提供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工作实行国家生态环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领导下的国家生态网络综合中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各成员单位分工实施的原则。科技部委托国家生态网络综合中心数据工作小组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审议在数据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二章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范围与分类
第七条 利用国家生态网络的物质和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数据都是国家的数据资源,为数据生产单位(或研究者)和国家生态网络共同所有。数据生产单位不具有对数据的独立产权,但享有署名权、优先利用权,也有权向他人提供和交换其生产的数据,提出数据保护期限建议。
第八条 国家生态网络的数据包括网络各成员单位所生产、加工集成和通过有关渠道获取的各种数据。为便于共享和管理,将国家生态网络的数据分为如下9类。
1类--国家生态网络指标体系和观测手册所规定的常规生物要素监测数据;
2类--国家生态网络指标体系和观测手册所规定的常规水文要素监测数据;
3类--国家生态网络指标体系和观测手册所规定的常规土壤要素监测数据;
4类--国家生态网络指标体系和观测手册所规定的常规气象要素监测数据;
5类--国家生态站所代表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以及样地信息(GIS数据);
6类--国家生态站所代表区域的相关遥感数据信息。
7类--综合中心利用网络监测数据集成或整编的各类综合数据集。
8 类--以国家生态网络为依托、由科技部研究经费直接支持的研究项目/课题所获得的各类观测和实验数据以及综合集成的区域性生态环境数据;
9 类--非科技部经费直接支持的各类研究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中主要是利用国家生态网络的各生态站和综合中心的实验研究设施、仪器或数据等条件所获得的各类数据。
第九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按照数据产出层次及其相关因素,划分为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和数据集制品五类:
原始数据是指用仪器自动记录或手工记录下来的最初的观测、探测、实验、调查等数据。
元数据是指描述数据的有关信息,即描述数据的数据,二者构成了数据应用的完整信息,如台站或经纬网格空间属性、时间序列、要素或项目、数据完整性说明等。对于原始数据而言,辅助数据也属于元数据范畴。
辅助数据是指为获取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所依托的地理、地貌、地质、气象等环境与条件,所使用的设施及其运行状况等方面的数据。
数据产品是指对原始数据并结合元数据和辅助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处理后产生的可供直接应用的数据。
数据集制品是指某一课题(专项)所形成的数据集(含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或者为满足共享需要将相关的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及其说明汇编在一起的数据集。
第三章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的汇交与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类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汇交。
第十一条 数据报送。各数据生产、加工单位在整编和保存文件档案的基础上,应按综合中心规定的标准格式录入计算机,并按下列程序将数据报送到综合中心。在提交8、9类数据时,应提出数据共享条件和数据发布方式,否则视为无附加条件。
1至6类数据,
由各生态站在综合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定期进入各国家生态站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范于3月15日前报送到综合中心;提交内容包括原始数据、元数据、辅助数据、数据产品等。综合中心委托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7类数据由综合中心负责,依据监测数据状况,分时段进行集成和整编入库,发布数据更新信息。
7类数据,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在项目/课题验收前2个月,通过相关生态站按项目/课题的性质将数据整理入库,然后上报到综合中心,提交内容包括元数据、数据产品。由综合中心组织专家对所报送的数据进行质量审核、汇总,出具相应的数据验收意见。数据报送情况将作为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和成果评价的基本依据。
8类数据,原则上由生态站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在课题使用台站资源前签订协议,并在课题验收后的6个月内根据协议对数据进行系统整理,并附相关说明,直接或通过各生态站报送到综合中心。提交内容包括元数据以及数据共享方式。综合中心在收到报送数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输入国家生态网络综合数据库中,发布新增数据资源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产出者及其所在机构应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交的数据应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
第十三条 数据库的保存与更新。各国家生态站按照综合中心的统一规划,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和运行系统。
第四章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的用户范围与分类
第十四条 按用户属性分类,用户可分为公众用户、公务用户、网络成员用户、公益用户、盈利性用户。
网络成员用户:国家生态网络内各成员单位;
公众用户:国内外各界社会人士、民众;
公务用户:为执行国家公务而使用国家生态网络科学数据的用户,主要是国家部委等相关单位;
公益用户:非国家生态网络成员单位但从事公益性事业而使用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用户;
盈利性用户: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用户。
第十五条 按用户与数据产出部门的关系和所承担任务的性质分类,用户可分为合作伙伴用户、国家科技专项用户。
合作伙伴用户:是指与数据产出部门签订科技合作或国家生态网络数据交换协议的国内外用户。
国家科技专项用户:是指承担国家科研项目的课题组。
第五章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的分级与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不同类别的用户和不同的共享方式,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划分为四级。
一级数据:面向公众用户,实时或定时滚动向社会发布,用户可查询、浏览、下载、转发。
二级数据:面向公益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三级数据:面向成员单位用户,用户需经登记注册和认证后由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四级数据:面向公务用户、成员单位用户和国家科技专项用户,需经申请和审批后由数据主管部门或授权共享网站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盈利性用户使用一级以外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需经申请和审批,并提供有偿服务;对合作伙伴用户使用国家生态网络数据,按有关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用户提出的越级共享服务,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某些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级别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时限后应及时调整,以利于共享。为了保证不损害原始数据生产方和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其合法产权,对各类数据分不同用户设定相应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数据的应提交日期。数据生产者可提出对所生产的各类数据的保护期限的建议。各类数据对国家公务用户不设保护期限;对公务用户以外的用户的保护期限设定为:
1-7类数据:对网络成员用户、非网络成员公益用户分别设为0.5、1年,对其它用户的保护期限另行规定发布;
8-9类数据:对网络成员用户、公益用户分别设为1、2年,对其它用户的保护期限另行规定发布;
第二十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服务实行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国家生态网络综合中心核心网站和各国家生态站节点网站通过万维网(Web)链接实现各数据库系统间的导航,更好地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六章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类用户对获得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享有受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将申请获得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转让,也不得间接地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和其它服务产品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对申请获得的保密数据有保密的义务;用户申请获得的用于非盈利性活动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不得用于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用户在发表相关成果时,应注明其所利用数据的生产单位(或研究者)、数据提供单位,并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数据利用情况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成果(论文、著作或报告等)赠送数据生产单位和综合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生态网络各成员单位可以自行使用和处置各自所生产的数据;用户可通过交换、协议或付费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生产的、处于保护期内的各类数据,但未经数据生产单位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者转手提供。
第七章 共享技术平台与标准
第二十六条 数据共享技术平台应包括基础平台、共享服务体系、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三个部分。
基础平台:主要指通信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平台;
共享服务体系:由目录服务、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等组成;
信息发布与用户管理体系:包括信息发布方式和用户服务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 综合中心和各国家生态站应当加强数据共享技术平台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必要的运转经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标准体系,制定元数据标准、共享数据库标准等,并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 数据共享工作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生态网络综合中心数据工作小组负责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国家生态网络各国家生态站负责本站范围内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共享体系的建设工作由专家组领导下的数据管理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以及技术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共享服务由设在国家生态系统研究网络综合中心的网站和各国家生态站节点网站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的质量监督与认证工作由专家组领导下的综合中心负责,通过制订制度、标准、规范等方式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共享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必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置。
(一)将申请获得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转让的;
(二)将申请获得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间接地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和其它服务产品的一部分的;
(三)将申请获得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发布到内部局域网与广域网的;
(四)将申请获得的用于非盈利活动的国家生态网络数据用于盈利性活动的;
(五)将申请获得的保密性数据向外泄露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国家生态站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基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