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网络设备与设施开放条例

作者:综合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3-12-11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设备与设施开放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生态站)与综合研究中心设备与设施的作用,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综合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章程》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严格保护国家生态站设备与设施单位的权益;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实现国家生态站设备与设施开放,逐步开展国家生态站与其他机构设备与设施的共享,完善国家生态站设备与设施共享开放体系。

第三条 国家生态站所属各成员单位,以及使用国家生态站设备与设施的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开放的设备与设施包括国家生态站各成员单位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以及试验场地等基础设施。

第五条 科技部委托综合研究中心设备与设施管理工作小组监督本条例的执行,审议在设备与设施共享和管理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第二章  设备与设施保护与共享

第六条 国家生态站设备和设施都是国家资源,国家生态站所在单位具有设备与设施的所有权和优先使用权。其生产的数据遵守《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数据管理与共享条例》。

第七条 拥有设备与设施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生态网络成员、相关研究单位和人员开放,并提供基本服务。

第八条 为了保证不损害设备提供方的利益,保护其合法权益,设备与仪器的使用可按运行成本适当收费,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第九条 利用开放的野外设施、试验基地、样地以及仪器搭载等行为,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条 使用共享设备与设施的用户,,应按数据管理条例9类数据要求提供给设施所属单位,在发表成果(论文、著作或报告等)时,应标注其所利用设备与设施所属单位的相关信息,将其所发表的成果赠送设备与设施所在的国家生态站备案。

第三章  设备与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生态站负责设备与设施的维护,保证设备与设施运行状况良好,故障率不高于10%。国家生态站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和维护,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利用和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等工作。

第十三条 设备与设施所属单位应将所收费用的20%用于设备维护,包括购置设备配件和耗材,设备日常运行、维修、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等。

第十四条 国家生态站应认真填写设备与设施的使用和维修记录,并保证填报数据的可靠性、连续性与完整性。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在设备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国家生态站和相关人员,用户可向综合研究中心设备与设施管理工作小组投诉。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各国家生态站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科技部基础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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