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站遴选、考核与评估办法
作者:综合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3-12-11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遴选、考核与评估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生态站”),促进各国家生态站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章程》,制定本遴选、考核与评估条例。
第二条 科技部基础司委托国家生态环境野外观测研究站专家组(简称“专家组”)主持国家生态站的遴选与评估工作,国家生态网络综合研究中心(简称“综合研究中心”)负责各生态站的年度考核和综合测评工作。
第三条 各生态站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遴选、考核与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科技部基础司。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科技部基础司确定并公布国家生态站的遴选时间和要求,并委托专家组制订具体的遴选标准与办法。
第五条 申请进入国家生态网络的生态站向所在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
第六条 根据国家生态站的基本要求,科技部组织对申报的生态站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专家组根据国家生态网络发展规划及遴选标准,组织对申报生态站开展评议与遴选。
第八条 专家组将遴选结果报送科技部基础司,由科技部审核并公布。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科技部委托综合研究中心负责各国家生态站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1次,于5月15日之前完成。综合研究中心负责制订各国家生态站的考核内容、指标及评分标准等。科技部负责综合研究中心的年度考核和综合测评。
第十条 科技部审核并公布年度考核成绩,并通报所在单位和部门。考核成绩将作为下年度运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核减经费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第3年度由综合研究中心对国家生态站进行一次综合测评,测评的主要依据是前2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统计,测评结果报送科技部基础司。对综合测评不合格者,通知所在单位和部门,并由所在单位和部门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章 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生态网络每5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科技部基础司确定并公布国家生态站和综合研究中心综合评估的时间和要求;并委托专家组制订综合评估的标准与办法及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家生态站和综合研究中心根据综合评估的要求,向专家组提交自评估报告,并向专家组汇报、答辩。专家组负责审核自评估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与评估。
第十四条 专家组将综合评估结果报送科技部基础司,由科技部审核并公布。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保留网络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估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生态站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技部基础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