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章程
作者:综合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3-12-11
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生态学及相关学科的研究水平,为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提供长期的、系统的科学数据和决策依据,科技部建立“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以下简称国家生态网络,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Ecosystem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Network,英文简称为CNEN)。为确保国家生态网络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生态网络系由分布于全国各主要生态类型区、代表性较强且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简称国家生态站)及综合研究中心组成的网络体系,受科技部与所属部门领导。
第三条 国家生态网络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任务包括生态系统监测、研究和优化管理模式示范,即:
按照统一规范,对我国主要农田、森林、草地、湖泊、海湾、湿地和荒漠生态系统的主要环境因子和生物群落及其基本生态过程进行长期监测,定期提供全国主要类型生态系统的动态信息;全面、深入研究这些主要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动态特征及管理途径与方法等;为国家及各生态站所在地区提供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的长期、系统的科学数据,提供生态系统优化管理的示范样板等。
第四条 国家生态网络是我国生态系统监测、研究和示范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计划,为全球生态学研究、解决全球生态与环境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科技部基础司是国家生态网络的决策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国家生态网络的运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负责聘任国家生态网络的专家组成员。
第六条 为了加强国家生态网络的学术水平和协调,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是国家生态网络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确定国家生态网络的研究方向、重大研究内容,制定国家生态网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开放事宜,组织相关成果的评价,并协助科技部进行新进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的遴选与评估等。专家组由生态学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专家组任期5年。
第七条 专家组设立秘书处,是专家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专家组的决定和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对外部门、外单位业务和科研方面的联系与协调。秘书处与专家组同时产生,任期与专家组同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专家组向科技部推荐,由科技部任命;副秘书长由各部门提名或推荐,由科技部确认;国家生态网络综合研究中心的主任同时兼任副秘书长。
第八条 国家生态网络设立综合研究中心,为非法人事业单元,挂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科技部领导和专家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包括监测与数据管理、国家生态站考核、制订科学发展规划等。国家生态网络综合研究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根据业务与项目需要,综合研究中心设立工作组,并报专家组确认。工作组由各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解决国家生态网络运行中的具体业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国家生态网络的其他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站需由所在部门申报,经科技部委托专家组遴选和科技部认定后成为国家生态站。各个国家生态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
第十条 综合研究中心和国家生态站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由所在大学和研究所负责,有关重大事项由科技部决策。
第十一条 各个国家生态站站长根据所在研究所和大学的有关条例聘用,由所在部门任命,并报科技部基础司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和部门推荐,专家组审议,科技部基础司任命。
第三章 业务运行
第十三条 国家生态网络的业务运行体系由农田、森林、草地、湖泊、海湾、湿地和荒漠等类型的国家生态站与综合研究中心组成。
第十四条 国家生态站是国家生态网络的基本单元,承担环境要素和生态过程的监测及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研究、优化模式的构建与示范等方面任务。各个国家生态站应发展成为开放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监测、研究与示范基地。
国家生态站设一定数量的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确保正常的监测与数据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确保水分、土壤、大气和生物要素的常规观测以及研究工作的完成。
第十五条 综合研究中心承担国家生态网络各种监测数据的集成、管理和共享工作,并开展区域和全国尺度上的资源、生态、环境等重大科学问题的综合研究,出版国家生态网络系列研究成果,不定期发布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类型生态系统状况报告,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决策与规划提供技术咨询和科技支撑。
综合研究中心负责制定相关专业领域的观测规范和标准,负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各个国家生态站相关专业要素的监测和数据采集工作,承担仪器校检、数据质量控制、专业数据库建设、区域和全国尺度的专业性研究等任务。
综合研究中心设适量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以确保数据质量控制、仪器设备校检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等工作的完成。可根据需要,聘请客座研究人员若干,以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国家生态网络的综合研究中心和国家生态站都应依据“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原则对国内外开放,吸引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到国家生态网络进行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赏优罚劣、竞争发展”的原则,用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个国家生态站和综合研究中心的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比。
综合研究中心负责对各个国家生态站的年度考核,科技部基础司负责对综合研究中心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运行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将被核减经费和通报批评。各个国家生态站应于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报告、观测数据、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综合研究中心,工作进展内容包括监测、研究、示范、数据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综合研究中心于5月15日前将各个国家生态站年度考核报告和综合研究中心进展报告报送科技部基础司。
第十八条 科技部每5年委托专家组对各个国家生态站和综合研究中心的工作业绩和能力进行1次全面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科技部撤消其成员资格。根据实际需要,科技部可组织有关的专项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部每年为国家生态网络的各个国家生态站和综合研究中心划拨年度基本运行补助经费,同时鼓励各个国家生态站和综合研究中心多方争取经费。所划拨的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生态网络的监测、数据积累和日常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条 年度基本运行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由科技部基础司依据各个国家生态站、综合研究中心的合理运行成本和上年度的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生态网络的研究经费由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的相关计划、国际合作及地方委托任务经费组成。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态网络的所有仪器、设备、设施等均应有专人妥善管理,应首先保证国家生态网络的各个国家生态站、综合研究中心使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挪用,不得随调出人员带离。关键仪器的操作与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制定国家生态网络内部的数据管理办法。各个国家生态站拥有其观测数据的知识产权,国家生态网络的各成员按照数据管理办法使用其他成员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生态网络每年召开1次工作会议,主要是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交流经验,并安排后一年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国家生态网络的学术交流活动。国家生态网络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大型学术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基础司可根据本《章程》,制订有关管理条例与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科技部基础司负责解释。